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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
2016-11-14 15:19:52 来源:何学文
原告罗◑◑,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梁某、廖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健院,住址:◑◑◑◑◑◑。
法定代表人袁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学文,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医院,住址:◑◑◑◑◑◑。
法定代表人刘亮,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敏娟,该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何玲,江西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与被告遂川县◑◑◑健院、赣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4年10月23日,原告入住被告遂川县◑◑◑健院待产,产前检查正常,于当晚22时13分经“剖宫产”手术分娩一活体男婴。原告产后持续发热,伴有腹泻,发热原因待查。10月25日开始持续高烧不退,直至11月1日,被告仍无法查明引发原告高烧不退的病因。无奈,原告当即转入赣州◑◑◑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原告是因剖宫产术后盆腔感染、子宫切口愈合不良导致持续高烧不退。11月12日,赣州◑◑◑医院根据原告的感染病情给原告做了全子宫切除手术,原告从此失去生育能力。原告在被告医院分娩,被告未能给原告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护理,导致剖宫产术后盆腔感染,长达8天都未能诊断出原告持续高烧不退的原因,又没有及时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接受治疗,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原告被迫切除子宫,造成身体××。被告不符合医疗规范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遂川县◑◑◑健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6397.98元(其中医疗费50065.18元、护理费16857.6元、误工费20659.2元、营养费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伤残赔偿金2430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1136元、交通费5293元、食宿费1177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的40%即186559.19元,被告赣州◑◑◑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46639.8元;被告遂川县◑◑◑健院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被告遂川县◑◑◑健院辩称,一、其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原告自身体质与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假设经法庭审理,最终还是认定其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比例应在10%为宜。三、原告在其处住院产生的6845.17元医疗费及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与本案无关联,该费用为原告在……(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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